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的分析
![]()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的分析谭燕 《企业研究》总第267期 2006-9-15
一、问题的提出 现阶段在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其中相当一部分采取了优势资产上市,原企业改造成母公司(集团公司)的模式。于是母子公司之间就构成了关联方,同时也随之产生了许多的关联方交易。 关联交易就其本身的性质而言是中性的,是一种合法的商业交易行为。 就目前关联交易的发展来看,大致上可以将其分为正当和非正当两种形式。正当关联方交易,是指它应符合以下几个因素:1、关联交易必须是建立在关联方自愿和市场约束机制的基础之上的。2、交易的价格必须是公允的,必须以市场价或比照市场价制定。3、交易的动机非出于不良的目的,如*纵市场、转移利润、逃税、骗取信用等。4、交易的条件可以被非关联任意第三者所接受。5、交易结果不会危害到广大中小股东和国家的利益。6、完整详细的加以披露,并通过专业机构审查。这样的关联方交易才能够受法律的保护。反之,如果交易的结果损害了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则为非正当关联方交易。 虽然近几年我国加大了对非正当关联交易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但由于监管和披露等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上市公司中所存在的非正当关联交易却呈愈演愈烈之势,涉及交易金额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严重威胁着我国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究其原因,则是利益的引诱为非正当关联交易的产生创造了成长的温床。 二、非正当关联交易的现状研究 通过对近几年上市公司资料的分析,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非正当关联方交易主要存在以下类型: (一)资产交易问题 此类关联方交易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为了扶植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往往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股份公司提供原材料,又以较高的价格买断,并包销股份公司的产品,利用价格差,实现利润转移;在资产置换过程中,将已提大量折旧的不良资产采取高估的定价方式,换取优质资产,从而完成利润输送;在资产租赁过程中,集团公司可以通过租赁价格的调节或只收取象征性的费用,甚至是上市公司以远高于市场价格水平,将资产租给集团公司;在2003年的相关年报资料中,一些上市公司甚至利用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及出售经营欠佳的子公司,来完成对利润的输送。 以ST鲁银(600784)为例,ST鲁银以其持有的齐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3.69%股权和3920万元的应收款项与其第一大股东莱芜钢铁集团的500mm热轧带钢生产线和粉末冶金公司83.04%的股权进行置换。换出资产以经过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的账面价值为定价依据。其中,齐鲁资产管理公司43.69%的股权2002年12月31日经审计账面价值为15238万元;应收账款经审计后的账面价值为890万元;其他应收款,经审计后的账面价值为3073万元,换出资产总价为19201万元。换入资产以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并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评估价值为依据。其中,带钢生产线调整后账面净值为9660万元,评估值为10598万元(评估增殖率9.71%);粉末公司83.04%的股权评估值8603万元,换入资产总价为19201万元。经查验,换出的齐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续亏损,其账面价值虽经审计,但未发现经过必要的资产评估,无证据显示具有公允性;而换入的500mm热轧带钢生产线资产及莱芜钢铁集团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股权与齐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正好相反,置换前本年度已实现利润1102万元。 问题1:ST鲁银是亏损企业,莱芜钢铁是盈利企业。审计价值和评估价值未按市场情况反映。 问题2:ST鲁银未进行资产评估,无证据显示具有公允性。 由此推断,该项交易属于非正当关联方交易。 (二)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问题 在我国股份公司改制上市时,一般都会将企业办社会的非生产性资产剥离出来。但是,上市后的股份公司仍在一定程度需要集团公司提供相关的服务。一种方式是,在上市公司经营不理想时便会与集团公司通过签订有关费用支付和分摊标准的协议,调节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承担上市公司的相关费用,甚至将以前年度已交纳的费用退回;另外一种则是,通过相互拆借资金变相的收取资金占用费。由于现阶段我国在资金占用等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于是导致投资者在不能详细了解企业经营风险的基础之上,进行盲目投资,严重危害着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事实上按照有关规定,企业之间是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的。通过上述交易,不仅可以影响到公司的盈利,而且又可以解决关联方的燃眉之急。从会计业务处理的角度来看,一般情况下只要股份公司能采用成本法,核算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收益,就会通过收取资金占用费来调节损益。因为在被投资企业出现严重亏损时,股份公司的投资实质上损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收取资金占用费和利用我国长期投资会计核算方法上的缺陷,在账面上做出利润。 在实际业务中,资金占用费可按协议利率、定额利率和同期银行利率收取,导致报表使用者很难准确把握企业资金的流向,并难以估计资金的未来收益。因此,在交易中股份公司常通过利率的影响调节期间费用,达到粉饰报表、转移利润和避税的目的。另外,虽然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对资金占用单位收取资金占用费,计入当期损益来提高当年的收益, 但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首先,即使认定为合理的资金占用收入,也可能出现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贷款通则》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和变相进行融资业务而且,企业间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该以银行利率为准,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这种收入不作为合法收入,一旦关联企业因资金占用发生诉讼,出资方仅仅只能收回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其次,占用单位一旦出现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便会直接威胁到上市公司的资金运作和利润状况以及以前年度损益。 (三)关联担保问题 担保在近几年的上市公中非常普遍,并形成了许多的恶性担保链。担保本身并不是罪大恶疾的,相反若恰当运用担保,可以解决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的资金困难。同时,担保的出现可能成为提供担保一方的或有负债,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所以也会促使企业谨慎经营。但事实却不尽人意,近几年中一个又一个担保“黑洞”的湮灭,足以表明我国在担保中存在的巨大问题。 究其原因,大股东难脱干系。制造担保“地雷”的主角往往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早期的有些大股东无意识的驱使上市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有的甚至形成地域性担保圈。如深圳、上海、福建担保圈等。一旦圈内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担保地雷就会突然引爆。另一类大股东则有意识的借担保来抢空上市公司。此类*作手法包括:利用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提供担保,以及在股权监管期间向潜在关联方提供担保,套取银行资金。如有的公司为了*控股价和制造虚假业绩,不断注册各种公司,在以这些公司相互担保,从银行贷款,再以银行的贷款成立新的公司,循环往复,从而维持其资金链。通过造系运动,又通过系内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或相互提供担保,为*纵者提供资金。 研究上市公司的恶意担保行为,有如下环节值得注意。一是大股东行为不易受监控,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或内部管理混乱。二是多数上市公司采取担保关系“非关联化”和拉长担保链的做法。由于现阶段,我国对子公司的监管存在漏洞,所以利用子公司为关联方担保也应运而生。三是担保信息的披露不及时,有些上市公司还刻意隐瞒,使问题长期被掩盖。 三、非正当关联交易现状分析 (一)非正当关联交易的动机分析 对我国非正当关联方交易现状的研究显示,其交易动机如下: 一是为了能够使公司发行上市。因为我国对公司新股发行实行很严格的管理,在2001年3月之前采取的是额度制,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相对稀缺。所以许多上市公司为了达到上市筹资的目的,在上市前进行了一系列的剥离与包装。但由于*作的不彻底,于是,就导致了母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为非正当关联方交易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二是通过隐藏上市公司的利润,保住上市公司的壳资源。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三年亏损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所以,一些上市公司在经营业绩好的时候,为了防止以后年度经营失败给上市公司带来的摘牌风险,丧失壳资源,就人为的将利润转到集团公司,隐藏利润。在效益不佳的年度,再行转回。 三是为了逃避税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一般要低于集团公司的税率。因此,为了避税,集团公司可能会通过非正当关联交易,将利润输送给上市公司。之后,再转回利润,最终粉饰企业集团的财务成果。 四是突破信贷限制,完成特定担保。由于在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的资信状况相对而言较值得信赖。所以,只要上市公司可以继续上市,那么,企业就会在银行的支持之下,吸收源源不断的资金,供企业使用。 五是相关控股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损害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忽视道德风险,进行逆向选择。 (二)非正当关联交易危害分析 通过上述动机分析可以看出,非正当关联交易必然会对以下利益集团造成危害: 一是损害国家和债权人利益。前者主要由转移税负造成;后者则是由于利润的转移,使得公司可分配利润减少,剥夺了股东和债权人获得分红和资本利得的权利。 二是由于利润的输送,使得本来效益不佳的上市公司,变成了业绩优良的资产块。误导广大投资者,进行错误的投资。资金迅速被庄家吃掉,使得投资前途一片渺茫。这必然对我国的证券市场造成不利的影响,使投资者丧失对证券市场的信任度,最终会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的彻底失败。 三是过多的非正当关联方交易,使得我国的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变的越来越差。本来我国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是与集团公司,实行人、财、物的三分离,减少交易的关联性。但是就目前来看,一些上市公司在供、产、销等方面对集团公司的依赖性非常大。一旦集团公司财务出现问题,那么上市公司就将会面对很大的风险,甚至是被停牌。 综上所述,非正当关联交易不仅会损害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更会影响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所以,制止我国现阶段非正当关联方交易刻不容缓。 四、对规范我国上市公司非正当关联方交易所提出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初步分析,我们可以将非正当关联交易划分为两种形式:非公允的关联方交易和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前者在近几年的非正当关联方交易中,普遍存在;而后者在今年的公司年报中,相对突出,可以说是前者在法规监管下的异变体。所以,为了减少由于关联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只有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快速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才是治理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根本途径。 (一)关于资产的非正当关联交易 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有这样的阐述:“关联方之间资源和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公允性的关键”。也就是说,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决定了交易是否正当。而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如何判断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这本身就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这也是近几年交易不公允的疾痼所在。另外,准则也未对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做出规范。 我国上市公司中使用的关联交易价格比较混乱,导致许多关联交易价格偏离了市场的公平定价原则,而产生了非正当关联交易。 究其原因,制约机制的缺乏是造成关联方交易定价混乱的源头。从长远来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票市场、提高投资者的素质、减持国有股和法人股、加快国有资本的淡出、继续完善各种法规等有利于正确引导关联方交易。 (二)关于资金占用和担保的非正当关联交易 在初步研究了关联交易价格问题之后,我们也应该关注另一个可以提高关联交易透明度的方法。——那就是充分的披露。 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许多上市公司在披露内容上粗枝大叶,利用我国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掩盖了许多的非正当关联方交易。因此,要使上市公司的披露更加的充满阳光。首先,仍要加大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力度。我们知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源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市场公平和效率两方面的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对关联交易的立法,将会使关联交易在处理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但是,如何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管呢?西方国家在这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例如美国实行的双轨制度,即法律限制与完全披露。前者又被称之为实质性限制,就是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某些类型的交易,或有条件的从事某些类型的交易。这是对业务本身所做出的限制。并且在限制中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人作为受托人,应遵守的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以监督实质性限制。 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实质性限制也是从法律、法规、规则等不同层次上予以规范的。但是,现阶段由于我国针对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理论的发展和有关规定还很模糊,实际的关系也复杂多变,更主要是我们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所以,现阶段的监管作用是有限的。 所以本人更倾向于,“行乱世用重典”的监管模式。毕竟我国的资本市场才刚起步,我们更要追求“质”的发展,而不是为了赶超什么理念、国家、经济模式,盲目的追求我们的“量”。否则,我们的资本市场就犹如饮鸩止渴。所以,在对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上,要更加严厉并能落到实处。只有做到宁缺勿滥,我国的资本市场才会健康发展。 其次,就是要加大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力度,让投资者去研究和判断交易的公允性。目前,世界上普遍对上市公司报表采取强制性的披露措施,我国也不例外。但是,现阶段的披露,并不能完全免除上市公司的非正当关联交易对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害;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及时性上,也存在问题;披露交易在内容和准确度上,有待进一步改进。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影响等问题,披露中分析不详尽或根本未予以分析。 最后,要积极引入和发展独立董事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我们应该清醒的意识到,我们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还刚刚起步,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的环境还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的市场度并不高,人力资本的概念只是刚刚提出,人力资源的价值也才被社会刚刚意识到。而独立董事又不是行政任命的,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要通过人力资本市场,来实现其价值并为其带来收益的。要将这种人力货币化,这样才会有客观的基础和激励来支持这种制度的发展。其次,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的大部分股份,是不流通的,同时使得股权过度集中在某些大股东手中。在这种情况之下,独立董事的意见是否被重视,值得我们研究。第三,从独立董事这个群体来说,本身有两点局限。一是诚信,二是信息不对称。我国的独立董事大多数是经济界或事务所的专家和领导,只是在每年公司出报表的时候,其意见才被上市公司高价索取。所以,出于时间、工作性质和利益等多方均衡之下,一些独立董事有可能在缺乏信息的收集的基础之上,会故意或非故意发表存在瑕疵的意见,对广大的投资者造成投资误导。第四,我们的法律滞后于我们的实际行动。 鉴于独立董事存在的情况,本人认为证监会应将全国的独立董事加以组织和建立档案。采取一年一度的随机抽取制度,将独立董事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定期派往上市公司,直接向广大股东负责。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并进而损害到公司股东和其他参与者利益时,本应该代表公司行使诉讼的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建立的目的是建立一种机制为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主持正义,禁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员滥用公司权利,其中最主要的是禁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投资者的利益,也是监督上述人士履行诚信义务的一种有效手段。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本身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仍处于摸索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有的没有建立,有的还需健全。同时由于受我国一些传统观念的束缚,要想在短短的时间里,很好的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所存在的类似非正当关联交易的问题是不现实的。我们只有通过市场环境和企业本身素质的提高,来完善我们的经济制度。加大执法与监管力度、充分实现无“黑洞”披露、尽快建立全社会的诚信、减持国有资本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建立适合我国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完善经营*作流程等,这些都将是我们在新世纪急待解决的问题。 (谭燕,1970年5月出生,性别:女,汉族,籍贯:湖南湘潭市,工作单位及职称(职务):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会计师职称,研究方向:本人将在此文中对关联交易的判定、种类、交易内容、披露及影响等方面对其加以研究与分析,并据以对我国现阶段非正当关联方交易提出几点规范及改进的建议。) 本文链接:http://bbs.hiqq.com.cn/1784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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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6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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